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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移交给新沂市公安局,当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闭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闭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经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2018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从QQ昵称“生命不息”处购买盗窃的steam帐号和密码信息数据约4万余组,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生命不息”共计人民币536000元,后将上述的账号信息出售给他人。

2、2018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与闭某某( QQ号191207**** ,昵称:南方卡盟)联系,并在闭某某经营的卡易信平台上注册名为“ 奶瓶”的二级代理账号, 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购买盗窃而来的steam帐号和密码信息数据放在该卡易信平台上进行销售。闭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人民币84429元。

3、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获取的10万余条QQ账号和密码通过QQ转卖给黄某某(另案处理、网名为“幕后黑手”),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1276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7日主动至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7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东台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赵某某移交至新沂市公安局,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5、电子证据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8年8月间,赵某某使用QQ与被告人闭某某( QQ号191207**** ,昵称:南方卡盟)联系,并在被告人闭某某经营的卡易信平台上注册名叫“ 奶瓶”的二级代理账号, 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购买盗来的steam帐号和密码信息数据放在该卡易信平台上进行销售。被告人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数据是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帮助赵某某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8432元。

被告人闭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闭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闭某某及赵某某的供述;

4、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闭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四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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