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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4月,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昵称为“AA小白杂货铺”的人处购买了一本“驾驶证”(照片是赵某某,其他均为王某某的信息)。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三简路**街口,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数值为40mg/100ml,民警进行盘查时,赵某某出示了购买的该本“驾驶证”,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赵某某所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鉴别结果、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恺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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