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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88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号,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6月12日被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提供照片,用以伪造证件照片为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其他信息为盛某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9年9月8日0时许携带该驾驶证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车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黄河西路与新205国道交叉口,遇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警大队交警检查,被告人赵某某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接受检查被交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扣押的驾驶证等物证;

2.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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