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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提供车牌号、联系电话、挂靠公司名称等信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雇佣的司机李某某使用该假证驾车运送渣土途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桥西南角时被北京市东城区综合执法队查获。经鉴定,涉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系伪造。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北京市朝阳区及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白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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