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现住榆阳区**镇**队**宿舍,系**厂**。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阳区以120元的价格伪造陕西省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各一枚。2019年1月9日,榆横公安民警集中盘查时在赵恕君驾驶的车内查获其伪造的两枚印章。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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