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1********,汉族,高中毕业,住漯河市源汇区**路**号院**单元**号楼西户(户籍所在地系河南省西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8年5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经手分别为车主边某某购买车牌号为豫L*****的北京现代轿车、车主李某某购买车牌号为豫L*****的北京现代轿车、车主陈某某购买车牌号为豫L*****的雪佛兰轿车,并取得了机动车登记证书。2017年9月赵某某通过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三辆机动车办理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办理机动车抵押时,因漯河市车管所系统升级未能办理。后赵某某以办理抵押手续为由,从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拿到了这三本机动车登记证。2018年1月,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赵某某索要这三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时,赵某某认为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其有欠款。不想将三本机动车登记证交还给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遂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漯河市一个公厕墙上看到办假证的小广告,然后给办证的对方打电话联系后商定以450元做三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赵某某把需要办理三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关信息通过手机编辑信息发给对方。第二天办证的人把这三个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到赵某某在漯河市源汇区受降路汇利院的住处。后赵某某将购买的三个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在漯河市源汇区许慎宾馆交了给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贺汪伟。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的三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与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本机动车登记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管理大队出具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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