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庄**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微信、QQ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2019年11月,侦查机关查获其以上述方法传播的视频文件共计265部,经鉴定其中261部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 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取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涉案淫秽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移动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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