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0日被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请示管辖,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8日批复指定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出租屋内,登录“口袋娱乐”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视频,非法获利15,637.84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街**C区**栋**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晓君
检察官助理:黄美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现存于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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