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黄某甲在大足区城南创新小学站上车乘坐由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渝C8****的204路公交车准备到龙水镇车铺村回家。当公交车从大足城区方向行驶至靠近车铺村路段时,赵某某要求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某在车铺村靠边停车让其下车,李某某明确告知赵某某204路公交车在车铺村未设公交车站点,需到水车铺站才可以下车,遂继续驾驶未停车。后一心想下车的赵某某看到公交车驶过车铺村,就伸手去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某的手,但被李某某挡开。接着赵某某又伸手去抓方向盘往右拉,并在抓握几秒后才放手。当时公交车车速为52km/h ,车上有驾乘人员共计30余人。后赵某某再次试图伸手去抓方向盘,又被李某某再次挡住。随后,李某某刹车减速靠边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遂将赵某某带至龙水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历、公交车站点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及辨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抓抢司机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并向警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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