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站台搭乘车牌号为皖F*****的**路公交车,因对该车驾驶员卢某某的服务态度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在该车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路口时,被告人赵某某朝卢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卢某某立即停车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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