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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介绍卖淫罪)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侦查终结,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29日,在蓬莱市**酒店内,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介绍王某某、季某某在蓬莱市**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介绍王某某、季某某在蓬莱市**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介绍王某某在蓬莱市**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检察官助理:滕贵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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