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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机关)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在网上加入专门介绍卖淫的"外围群",后通过网上专职联系上线寻找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不特定嫖客为其介绍卖淫女,卖淫女每次卖淫的价格从三千至一万五不等。被告人赵某某从每单中获得提成,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截止至案发成功介绍卖淫上百次,非法获利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陈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目无国法,介绍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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