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初至2018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介绍牛某某、钱某某向张某某、徐某某多名男子卖淫,现将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介绍牛某某卖淫。2017年左右的一天,赵某某以300或400元的价格介绍牛某某在昌乐县**家宾馆里向张某某卖淫,事后赵某某与牛某某按一定比例分成;2018年年初的一天,赵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介绍牛某某在昌乐县**小区向徐某某卖淫,事后赵某某分得100元嫖资。
2、介绍钱某某卖淫。2017年左右的一天,赵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介绍钱某某在昌乐县**酒店里向张某某卖淫,事后赵某某分得150元嫖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牛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张 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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