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酒店,**公寓,**酒吧等公共场所派发涉黄招嫖卡片,卡片印有其联系手机号码1539891****,以及微信账号:wxid_gnp4k3******,昵称:么么哒******。嫖客通过拨打被告人的手机号或者添加赵某某微信好友从而与被告人沟通卖淫“套餐”服务。其后被告人让嫖客到南海区**镇周边的酒店自行登记开房,再联系卖淫女任某某、王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由被告人驾驶一台黑色车牌号为粤A8****的男装摩托车将卖淫女送到嫖客安排好的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从而抽取分成。
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介绍嫖客黄某某(另作处理)与卖淫女任某某在**镇**主题酒店**房内以嫖资800元进行卖淫嫖娼一次。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介绍嫖客赖某某(另作处理)与卖淫女王某某在**镇**公寓**房内以嫖资400元进行卖淫嫖娼一次。
2020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介绍嫖客关某某(另作处理)与卖淫女任某某在**镇**酒店**房内以嫖资800元进行卖淫嫖娼一次。
同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招嫖卡片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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