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8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利用微信等手机软件散发招嫖信息,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并从中获利。
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介绍卖淫人员徐某某,并为二人联络时间地点等信息,后二人在本区广富林路三迪曼哈顿1号楼615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从中赚取人民币600元的介绍费。
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胡某某介绍卖淫人员韦某某,后二人在本区茸平路559弄上海盛茸生活广场88号802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从中赚取人民币400元的介绍费。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2020年6月18日,李某某经与发布卖淫广告的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联系后,获取时间地点等信息,于同日18时10分许至本区广富林路三迪曼哈顿1号楼615室与卖淫人员徐某某碰面,同日18时22分,李某某通过支付宝二维码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1,600元的嫖资,同日18时23分,徐某某收到赵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000元,后李某某与徐某某在上址发生性关系;及其等分别因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2.证人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胡某某通过微信在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相册内挑选卖淫人员并商定嫖资价格,同日19时24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500元作为定金,并根据赵某某发送的定位至本区茸平路559弄上海盛茸生活广场88号802室与韦某某碰面,同日19时52分,胡某某向赵某某转账剩下的嫖资人民币1,000元,同日19时56分,韦某某收到赵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100元,后胡某某与韦某某在上址发生性关系;及其等分别因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和苹果牌手机1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赵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检察官助理:杨文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赃证物品清单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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