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辽C****6-辽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辽凤线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东广峪村老石沟组路段时,因会车时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路上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C****6-辽C****挂路飞重型仓栅式半挂前端左侧与行人刘某甲肢体后部为本次事故碰撞部位。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刘某乙、赵某乙、张某某、潘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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