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4时5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市即墨区东程哥庄村路口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顺行停车后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其涉嫌违章驾车肇事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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