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921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13日因交通肇事被沧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轿车沿清池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池大道三为堂中医医院南侧时,因接打手机、观察不周与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任某某时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致任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3日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代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任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霞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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