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595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豫******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尧山镇灶君庙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村一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步行的鲁山县**镇居民罗某某撞倒, 致该罗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110”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汪景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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