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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公里+5米处(武都区三河镇汪家坝村)时,将路上行人李某某撞倒并逃逸,后李某某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时许死亡。案发当晚23时许,赵某某在武都区公安局三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甘K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照明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未发现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020年4月3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赵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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