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6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10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邵东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0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邵东县**路与X***线交叉口时,因未观察到行人,没有及时停车避让,撞倒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让赶到现场的姚某某向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自称肇事嫌疑人后,其离开了案发现场。
经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向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委托书、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11页,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监控光盘1张。
3.证人名单_:申某某、姚某某;
鉴定人名单:宁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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