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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坛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4日06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新******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沿米东北路与东山街路口路段,碰撞沿东山街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谢某某,致谢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亡人的交通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120电话,并在路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能如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对认定其全责无异议,且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支付死者丧葬费45000元,但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50万的商业保险。

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赵某某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信息查询、抓获经过、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证人申某甲、申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交通事故相关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13963****。

2、被害人谢某某的长子申某甲,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街***号豪姆兰德家属院**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99995****。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审前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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