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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街**号,现住鱼台县**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2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停在南安市**镇**路****路路口路段,14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停在其车后方由胡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致电动二轮自行车及胡某乙倒地后被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碾压,造成胡某乙当场死亡、电动二轮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报警,带民警到事故现场并配合民警调查。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8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出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补偿凭证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陈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19〕750号《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信司鉴[2019]车检字第10023、1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724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南公交认字[2019]第21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灿辉

代理检察员:潘燕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鱼台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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