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1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号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过程中与沿睢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120和122报警电话。经鉴定,黄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

2. 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