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号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过程中与沿睢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120和122报警电话。经鉴定,黄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
2. 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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