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9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兰州市城关区**湾**仓库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湾**仓库家属院**号**单元**室。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A****“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门前时,与手推轮椅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及轮椅相撞,致乘坐在轮椅上的被害人苏某某受伤,被害人苏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创伤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脑出血)、重症肺炎,致循环、呼吸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苏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2.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张琼莺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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