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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独自驾驶苏******重型半挂牵引车/苏****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麻城市白果镇恒峰石业装载石材后往麻城市方向行驶。11时20分,行驶至S206麻城市塘西垸小学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梅某某发生刮擦,造成梅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梅某某的死因系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梅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122受理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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