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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农科所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L6D***号重型货车由赤壁市**站沿G351线向嘉鱼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壁市**加油站路段时,将行人余某某(男,殁年82周岁)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余承德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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