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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 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2时42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D****8号小型轿车由荆州市**区驶往石首市,沿兴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江陵县**镇**村**组路段时,因赵某某操作不当,碰撞道路西侧路肩上的行人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被带回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图等;5.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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