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路**甲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分许,驾驶辽C****3欧曼/辽C****挂骏彤汽车列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镇**村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将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霍某甲(被害人,男,殁年67岁)撞倒,造成霍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赵延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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