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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韦某某及装载约1吨的水果,从三亚市吉阳区鸿港市场沿榆亚大道往红沙隧道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狗岭路人防办对面路段,因赵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偏右刮碰到路沿石及树木后往右侧翻,造成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头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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