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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的近亲属朱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宫某某、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L****/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009KM+487M处,与前方低于规定时速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苏A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导致苏AE****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员钱某某死亡,驾驶员周某某、乘员张某某、宫某某、奚某某受伤(其中张某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上述人员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宫某某、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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