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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温县,身份证号码41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市温县**镇**村玉**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HL****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27国道由东向北右转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郑某某驾驶自行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让现场群众帮忙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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