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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开发区**。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A*****号大众牌出租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行驶至新石北路交口时,将驾驶“凯西欧”牌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撞倒,造成两车受损。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潘某某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人赵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强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个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及复核结论;潘现瑞户口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送达回证、被害人车辆鉴定报告;河北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及诊断证明、病历、尸体处理通知书;120电话受理登记表、110报警记录、赵某甲电话详单;谅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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