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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GF****)行驶至张某某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腰站堡村至东辛庄村路段京藏高速桥下北侧时,与途经该路段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并与被害人阎某某驾驶的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冀GH****)相撞。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阎某某车辆受损。经张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四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阎某某、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13333****;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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