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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某某农民。2020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15天,2020年1月17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街自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损坏,冯某某受伤,刘某某、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1.4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材料、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肖某某、常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等;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春

        周  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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