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大道**号,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童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6时4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H*****小型轿车,沿汉宜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汉宜线153Km+100m(沙洋县官垱镇高桥社区)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童某甲相撞,造成童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殁年82岁)。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童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童某乙等人未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交通事故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3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国成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2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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