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出发往响水县,沿3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3KM+400M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沈某甲发生碰撞,致沈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外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沈某甲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因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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