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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MF****小型面包车沿兴化市垛田街道野行大桥东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号路灯杆路段,追尾撞到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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