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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3199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30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J****9号”宝骏牌”小型客车(车上乘坐武某甲、武某乙),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遥县香赵线赵坦村叉口路段,碰撞到路东石墙上失控侧翻,又先后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及路西郝某某家的东围墙碰撞,造成赵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武某甲、武某乙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郝某某家围墙、猪圈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武某甲、武某乙、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村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照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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