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派出所,现住大同市**局**小区**栋**排**号,系大同市**集团**煤矿职工。2020年4月29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晋B5**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去朔州市,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8线575KM处时,车辆驶入道路东侧边沟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尹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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