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15年8月28日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晋C****V号五菱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至官南县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路段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白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住平定县**镇**村)驾驶的无牌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白某甲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白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3mg/100ml,从白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甲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抽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乙、白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智英
检察官助理:葛晓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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