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某某**镇**庄**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案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巨某某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某某大义镇街里,与对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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