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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简阳市简城镇。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简阳市简城街道办凤山路驶往简三线方向,行至凤山路与川工街路口人行横道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经简阳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系车祸致右胸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低蛋白血症,代谢性酸中毒,肺部感染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其损伤为主要死因,自身疾病为辅因。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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