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载赵某甲沿3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宋都水村口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郝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郝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赵某某逃逸。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赵某甲无责任,郝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赵某某血迹DNA鉴定书,郝某某的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莉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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