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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依兰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25分,在东风区建国镇南3公里006乡道建国镇至群力村田间道路上,被告人赵某某启动黑D****3号金杯牌轻型货车,由于操作不当,坠入道路基坑中,与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经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离开现场,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宪志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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