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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佤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0********,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S****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赵某乙)由镇康县**乡**村委会**村行驶至**村委会**村路段K2+450M处时,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后溜并撞到车后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S****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后翻下道路右侧的山坡,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严重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外力所致的创伤死亡。经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死亡诊断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居住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组,联系电话1870882****。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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