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澜沧县**镇**村**队道路由南向北行驶,09时35分,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澜沧县**镇**村**队道路K0+50米处时,在下车检查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溜车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金额为297398.5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队,联系电话:1375903****;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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