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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小型轿车由**县**驶往巧某某**镇,当车行驶至巧某某昭巧二级线K58-830米路段时,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导致云******小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坠入牛栏江中,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9日经巧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余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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