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1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川******号的大中型拖拉机从中江县双龙镇方向往中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350线650km+600m路段处时,车辆右转弯与行驶后方的一辆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
联系电话187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