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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于同年7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面包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居-麻湾117号电线杆处时,与步行至此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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